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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货配资行业 山东发文规范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行为,减少信息重复录入 明确信用修复标准路径

发布日期:2024-12-31 20:24    点击次数:90

期货配资行业 山东发文规范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行为,减少信息重复录入 明确信用修复标准路径

有序推广新能源营运货车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,因地制宜研究出台新能源营运货车的通行路权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,积极探索车电分离等商业模式。科学布局、适度超前建设公路沿线新能源车辆配套基础设施,探索超充站、换电站、加氢站等建设。

具体来看,从轻处罚阶次,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上(没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除外)、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%以下给予罚款;一般处罚阶次,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%以上、60%以下给予罚款;从重处罚阶次,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60%以上、法定最高罚款金额以下给予罚款。对依法应当采取证券、期货市场禁入措施、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、给予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种类的,参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划分裁量阶次。

日前,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山东)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应用管理办法》,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
涉企信息归集公示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采集

据介绍,2017年,山东出台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山东)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(试行)》,并于2019年12月第一次修订,有效期5年。文件实施以来,在促进企业诚信自律、扩大社会监督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等方面,发挥了重要作用。此次对原文件进行再次修订,形成了新修订的《管理办法》,并正式印发实施。新修订的《管理办法》分为涉企信息归集与公示、公示期限与信用修复、涉企信息共享与应用、涉企信息管理与异议、责任追究等7个章节35条内容。

和之前相比,新修订的《管理办法》减少了信息重复录入,推进信息互联共享,明确许可、处罚、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等抽查检查结果,全部通过平台共享至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。

其中,涉企信息归集公示通过关联匹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识,实现系统间数据互联互通,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采集。各级政府部门应按照“谁产生、谁提供,谁提供、谁负责”原则,规范本单位涉企信息的提供、审核、撤销与更新等工作,确保公示信息真实、完整、准确、及时。企业对其自主公示信息的真实性、及时性、完整性负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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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企业反映原《管理办法》对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设定较长,没有具体修复标准,且缺少对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等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修复的规定,影响企业重塑信用。新修订的《管理办法》积极回应企业呼声,构建信用修复路径,要求行政处罚信息、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等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、不实承诺信息公示期限最短为3个月,最长为3年。

其中,涉及食品、药品、特种设备、重点工业产品领域和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、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最短公示期1年。被处以警告、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,不予公示。最长公示期届满后,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,但是依照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、限制从业超过3年的,公示期限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。

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、消除不良影响

山东将完善信用修复机制,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、消除不良影响。最短公示期届满后,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信用修复,提前终止公示。股权冻结信息解冻的,相关信息停止公示。信用修复完成后,联合惩戒措施终止实施。

按照要求,公示系统(山东)通过统一公示查询门户向公众提供免费信息查询、信息订阅和自动生成信用报告服务。

经企业同意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。

支持社会各方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公示系统(山东)公示的企业信息资源,鼓励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企业信用衍生产品。实行“双告知”“多证合一”和“证照分离”的各级政府部门,通过公示系统(山东)协同监管门户,实现涉企信息的互联共享、查询统计。支持各级政府部门依托公示系统(山东),在信用监管、政务服务等方面创新应用,提高涉企信息归集应用效能。

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、工程招投标、政府采购、授予荣誉等工作中,应当将公示系统(山东)涉企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,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失信主体,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。

依托公示系统(山东),完善扶持政策集中公示、申请导航等功能模块,扶持小微企业发展。

非法修改公示企业信息等行为将被追责

山东将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,探索依托公示系统(山东)向社会公示企业不实承诺信息,实现承诺信息记录公示、守诺情况核查、不实承诺处理、失信惩戒、信用修复闭环管理。实施守信激励措施,增加公示系统(山东)荣誉信息公示功能,支持各级政府部门为守信企业提供更多精准帮扶,提高守信企业获得感。

发挥公示系统(山东)减证便民作用,原则上能通过公示系统(山东)、省信用平台获取的信息,不再要求企业和公众提交书面证明,实现涉企信息一次采集、部门共享、多方使用。

新修订的《管理办法》中明确,各级政府部门通过公示系统(山东)协同监管门户共享信息,主要满足于本部门工作需要,公示系统(山东)未公示的信息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。涉企信息提供单位发现公示信息失效、错误的,应当及时更正,将更正的信息向社会公示。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办法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异议的,可以向政府部门反馈更新信息。

对于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,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,将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。有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信息修复、直接或变相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为的,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。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提供信息不准确、不及时,或利用工作之便违法使用涉企信息,侵犯企业合法权益,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,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新修订的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山东)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应用管理办法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期货配资行业,个体工商户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活动参照执行。(济南日报·爱济南记者:林江丽)

发布于:山东省